首页/兵团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专栏/技能评价
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 (试行)
发布时间:24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
【字体:    】   打印本页    

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备案评估、认定实施和质量监管等三项内容。

一、备案评估

(一)备案申请  

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按属地管理和兵团、国家双备案原则,向兵团、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原兵团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兵团各级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兵团备案通过后由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汇总统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国家备案。

备案流程

1机构注册:拟申请备案的评价机构登陆:http://btgl.bjupi.com/网址,进入“新疆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界面,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报与评估平台”模块,注册机构基本信息。

2填报资料: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选择进入“备案申报”界面,按照系统要求,依次填写或提交基本信息、备案材料、考点信息、认定项目、工作人员、督导人员、考评人员等有关信息和资料(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资料填报完成,需在系统内将提交的材料与要求备案的材料进行对应匹配,确认无误后选择提交。

3评价职业。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职业编码须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内容一致,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查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可登陆http://www.cettic.gov.cn./zyjnjd/zyjnbz/node_19548_12.htm网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评价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4. 组织评估。各级管理机构按照“谁受理、谁评估”原则,组织专家对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细则(附件5)开展,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共同填写评估意见表(附件6)并签字确认,评估意见需明确该单位是否通过评估。参与评估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参评专家总人数不少于3名,其中,规章制度、机构人员评估专家须长期从事职工教育岗位,具有丰富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验;技术资源、场地设施评估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考评员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5.遴选公示。各级管理机构根据评估意见,结合实际,按照择优遴选原则,初步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开展备案。评价机构的备案实行兵团、国家双备案制度。各级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报同级行政处室复审,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完成兵团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系统备案工作,登陆:http://btgl.bjupi.com/网址,进入“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界面,选择“技能人才评价备案监管服务平台”模块,将备案结果通过平台上报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由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复核,统一编码赋值,并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国家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调整。

7.目录发布。通过国家备案的评价机构目录,在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org.cn/)向社会公布,以便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查询,作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评价机构目录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等。

8.系统确认。各评价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的目录内容完成系统确认工作。登陆http://btgl.bjupi.com/网址,进入“新疆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界面,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报与评估平台”模块,重点围绕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等内容进行修改,重新提交,由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复核确认。

二、认定实施

考核授权  

评价机构按照属地和授权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机构在备案地可直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拟开展异地认定的,应向当地管理机构申请考核授权,经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认定工作。管理机构须将授权意见书(附件7)上传至工作平台考务中心模块。

(二)实施流程

1.制定计划。评价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须制定认定计划,于考前5个工作日上传到工作平台考务中心模块,按照属地和授权管理原则进行报备。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安排、考试地点和评价方式等。评价机构可结合实际创新评价方式,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评价认定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考试报名。评价机构须按照认定计划中的报名截止时间要求,在工作平台考务中心模块内完成考生的报名工作。需要考生提供的报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族别、文化程度、所在单位、报考职业(工种)、报考级别、考生来源、电子证照和证书领取方式等。

3.考场编排。评价机构应按照认定计划中的评价方式确定考试科目,并依次进行考场编排。考试科目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过程化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审。

4.考务安排。评价机构在工作平台内进行考务安排,主要包括人员安排和试题分配。人员主要是指内控质量督导、考务、考评和监考人员;试题主要是指理论知识试卷、技能操作试卷、论文答辩评分表、过程化考核评分表和工作业绩评审表。

5.实施评价。评价机构按照考务安排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实施评价活动,加强考风考纪监督,完善电子监控设施,做到全程留痕。

6.质量督导。评价机构派遣内控质量督导员进行过程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派遣外控质量督导员开展现场督导,单独或共同形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质量督导报告(附件8),提交至工作平台

7.结果认定。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由管理机构对其评价结果予以确认。评价机构在评价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成绩上传到工作平台,管理机构按照属地或者授权管理原则,通过平台监管数据和质量督导情况进行结果认定,认定通过后由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上报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进行数据汇总。

8.证书管理。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负责将证书数据上传至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数据库,入库后,将证书数据反馈评价机构,评价机构按照统一证书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合格人员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jndj.osta.org.cn/)。

三、质量监管

各级管理机构按照“谁备案、谁授权、谁监管”的原则,负责监管评价机构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机构可通过数据追溯和检查督查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管。

(一)监管流程

1.数据追溯。管理机构登录工作平台选择监管服务模块进入监管中心,查看相关监管和认定信息。可通过认定监督,进一步核查评价机构制定的认定计划、考生报名、考场编排、考务安排等业务内容;可通过预警和违规信息,进一步核查进度预警、报名预警、成绩预警和全部预警信息;可通过认定追溯,进一步核查具体获证考生信息,并对获证考生的认定节点做数据追溯。

2.检查督查。管理机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取评价机构和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为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随机检查相应评价材料;定期检查时间为每季度末,重点检查质量督导未覆盖或督导安排较少的单位;专项督查主要指不定时针对评价过程中某一环节开展的监督检查,如检查评价试题与评价标准契合程度、考生材料保存情况等。

3.结果处理。管理机构通过数据追溯和检查督查,发现评价机构在认定工作中不履行工作承诺,出现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第一次取消该批次的认定,限期整改;第二次取消评价机构认定资格。评价机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出现两次以上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取消考评或督导资格。上述违规现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监管要求

1.布置视频监控系统。评价机构须在评价认定场地醒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装置,并连接监管服务平台(部分涉密单位除外),确保网络连接顺畅、视频画面清晰、认定现场全覆盖。视频监控装置需配备录影保存,影像资料保存在评价机构,确保认定有依据、过程可追溯。

2.组建督导人员队伍。在用人单位和考评人员队伍中选择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湛、品行端正、责任心强的人员,组建质量督导队伍,配合管理机构开展评价督导工作。重点监督评价流程是否规范、评价内容是否合规、评分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违规违纪等情况。

3.建立评价机构“红黑榜”机制。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评价机构“红黑榜”机制,每三年开展评估公布“红黑榜”名单,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管。评为“红色”的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满后可连续备案;评为“黑色”的评级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评价机构连续3年未开展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从评价机构目录中删除。

4.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保存。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数据统计工作,按地区、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评价人数、取证人数、取证时间、考生信息等要素,分条目做好统计报表并做好台账,数据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月度统计中。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相关新闻